安徽长安网讯 头天夜里朋友聚会喝了不少酒,本以为第二天开车没事,谁知被交警抓了个正着。2018年12月2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
2018年7月18日7时许,高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御都星城红绿灯东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提取其血液,经商丘市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7mg/100ml。高某于2018年7月20日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砀山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高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高某上诉称:其于2018年7月17日晚间饮酒,次日早晨驾车被查获,其“隔夜醉驾”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上诉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高某此次犯罪情节较轻,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亦认为对高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冲锋 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