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摧毁非法处置固体废料利益链

2019-01-15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高安街道有一处矿坑,早已废弃不用,却被不法分子盯上,偷偷当作“垃圾处理场”。

五个月时间里,这伙人在上游企业默许下,从浙江嘉兴、杭州拉来160余车、超过3000吨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焚烧。而距离不远就是长江黄金岸线,周边水质及大气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随着这起“1·29”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安徽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安徽段系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又有了新的突破。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强化省内外司法协作,摧毁了长江沿线持续多年跨省非法处置固废的黑色利益链条。

“一体化”办案深挖案源

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长江流域跨省倾倒固废危废事件易发多发,跨省倾倒固废危废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7年以来,安徽省铜陵、池州、芜湖、马鞍山、宣城等地连续发生“10·12”“1·26”“1·29”等一系列环境污染案件,危废固废倾倒规模之巨令人震惊,危害之大发人深省。

“安徽省检察机关注重‘一体化’办案,在获悉跨省倾倒固废线索后,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配合环保采样鉴定,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侦查方向,明确侦查重点,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筹)负责人张俊萍说。

“1·26”环境污染案件线索就是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10·12”案件中发现的。当时,还有大量船舶从江浙地区通过长江水路向安徽境内运输、倾倒固废,镜湖区检察院遂建议公安机关对长江芜湖水域加大巡查力度,强化侦查取证。后公安机关拦截查获等待非法倾倒处置污泥的船只7艘,其中两艘已经完成非法倾倒印染污泥约1750吨。2018年1月26日,镜湖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当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这两起案件存在部分人员交叉,涉案人员通过网络串联在一起。”张俊萍说,检察机关通过以案找案、以点带面、深挖案源,从而挖掘出该起跨省转移、运输、倾倒固体废物重大窝案、串案,摧毁了持续多年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利益链条。

目前,“10·12”“1·26”系列案件的相关被告人和相关企业,均被一审法院重判。

把握立案标准起示范作用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检验鉴定周期长、证据固定难,但若不及时立案侦查,证据就容易灭失,这一矛盾导致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衔接上的现实困境。

在办理“1·26”环境污染案过程中,由于7艘船只装载污泥数量巨大,环保部门短时间内难以全面检测确定物质属性,只能初步判定是危险废物。

没有检测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立案?检察机关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已倾倒和在船上的不明固废有上万吨,已达到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同时,根据环保部、公安部、高检院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监测报告、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案件现实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确保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轨道。

“‘1·26’案件的成功办理对如何把握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开展立案监督起到示范作用。‘10·12’‘1·26’两案分别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立案监督优秀案例、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张俊萍说。

建立跨省市司法协作机制

长江流域安徽段系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牵涉面极广、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在办案过程中,还面临线索发现难、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从严惩处难等问题。

安徽省对破解环保案件难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去年5月,安徽省检察院联合沪苏浙检察机关召开了四省市检察长座谈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起日常工作联络、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研讨交流以及新闻宣传等5项司法协作机制。

按照意见规定,四省市检察机关将通报生态环境检察主要业务工作数据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区域关联案件等信息,解决生态环保领域刑事个案和公益诉讼个案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需要开展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可以请求当地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协助。接到请求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使用等便利,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提供支持。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