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连带担保风险高 签字需谨慎

2019-01-16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1月11日,巢湖法院执行局收到了新年后的第一面锦旗。这是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感谢执行法官成功为他们追回一笔巨额贷款,送来一面书有“廉洁奉公、执法高效”的锦旗。

2016年3月1日,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巢湖农商行)与巢湖市某商贸公司(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巢湖农商行借款700万元给商贸公司,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7.656%/年。借款期限内,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同日,巢湖农商行与李某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某某为商贸公司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巢湖农商行还与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以其位于巢湖市某园区内的公司厂房为商贸公司7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商贸公司未按约定付息,2017年1月3日,巢湖农商行书面通知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巢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李某某、科技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巢湖法院经审理,判决商贸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贷款本息,但该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巢湖农商行遂申请强制执行。

巢湖法院执行法官迅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将科技公司担保的房产第一时间予以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商贸公司和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8月,巢湖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科技公司抵押担保的房产,并将拍卖款支付于申请人巢湖农商行,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保证人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简言之,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若合同中具有类似“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偿还”的内容,仅在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使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完全主张之时,才可对保证人主张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则为一般担保情形。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又可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是没有上述权利的。因此其风险比一般保证方式更高,签字需要更加谨慎。(黄若男)

责任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