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子后悔净身出户 起诉未获支持

2019-01-18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萧县一男子为了和妻子离婚,甘愿放弃千万家产净身出户,事后又后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纠纷案件。

阿强和阿丽(均系化名)2006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白手起家阿强经营汽车销售业务,阿丽在家做贤内助,生育了四个可爱的孩子,经过努力打拼挣下了价值千万的资产。可是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阿强好像变了,经常夜不归宿,微信里也经常出现暧昧的信息,双方为此争吵成了家常便饭。阿强向阿丽提出离婚并同意财产全部属于阿丽,双方在民政局进行了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位于萧县的三处住房、一间商铺,位于外省的一处房产产权均归女方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位于萧县正在经营中的三家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双方名下银行所有存款、两辆轿车所有权亦归女方所有;四个孩子抚养权属男方,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协议签订不久,阿强就后悔了找阿丽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而被阿强伤透心的阿丽坚决不同意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此规定,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本案中,阿强阿丽双方均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并已生效,阿强无相应证据证明阿丽有欺诈胁迫行为,故阿强主张不应支持。但双方协议中关于三家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约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权利。因公司有其他股东及出资人,双方离婚时无权处分,故对该条款中的公司所有权、经营权约定部分应为无效,对阿强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离婚协议是具有极强的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现在实行解除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诉合一的离婚制度,纯粹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中撤销合同的事由并不能适用于婚姻关系。双方夫妻一场,因为吵架或者其他原因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往往掺杂着一定的情绪或者情感,致使一方可能会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都分给对方,但冷静过后少分或者未分到财产的一方可能会反悔,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显示公平,但不能轻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变更或者撤销。奉劝冲动的年轻人,相爱容易相守难,且行且珍惜,作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离婚一定要慎重。(刘欣 宋美芳)

责任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