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被判刑罚并责令补种林木

——祁门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生态公益诉讼宣判

2019-01-23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祁门县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七千元,同时责令其在半年内在指定的地点补种杉木1000株,并保证成活率。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公诉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冬季,胡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就雇请他人帮忙砍伐自己山场的杉木,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滥伐林木材积为68.448立方米,胡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犯罪,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胡某某补植林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他人实施砍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在受到刑事处罚时,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认罪悔罪,且当庭表示自愿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这是民诉法修改后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次对被告人进行恢复性司法判决。案件审理中,该院突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为祁门县的“绿水青山”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蒋国立)

责任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