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率先出台全国地级市首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法律

2019-01-28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8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于2018年12月29日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全国设区的市出台的首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专项地方立法项目,《办法》以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了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倡导绿色健康生活生产方式,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办法》立足我市实际,牢牢把握生态、文化、旅游三大地域优势,紧紧围绕生态、生产、生活“三美融合”,坚持与脱贫攻坚、特色小镇建设、全域旅游发展、全域环境整治、“三大革命”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以法治方式巩固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是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着力打造具有黄山特色的美丽乡村“升级版”的重要举措。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为主线,突出美丽乡村建设“三大革命”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明确了美丽乡村管理原则、管理职责,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污水、垃圾、厕所治理的标准,建设管护的资金保障,设置了美丽乡村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和对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绿色发展的理念和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美丽乡村建设的始终,推行生活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置,在美丽乡村规划区内禁止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或水体,禁止破坏、污染引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土壤和大气环境。《办法》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将徽文化元素和徽州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写入了美丽乡村建设风貌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条款,立法保护乡村传统的风貌特色,突出了山水徽州、人文徽州的底蕴。(黄山市法制办)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