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月1日正式施行

2019-02-02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2月1日起,《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内容共22条,对法律适用范围,禁放区域、场所、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违反禁放要负的法律责任,烟花爆竹替代物管理,以及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分级管理和许可等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场所、区域。

《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张莹)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