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超期背书票据 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2019-03-04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票据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泰兴市某厂的诉讼请求。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关于票据纠纷方面的案件。

原告泰兴市某厂与被告黄山市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2018年5月24日,原告泰兴市某厂以一张电子承兑票据面额431293.90元给付被告黄山市某公司货款107893.90元,后被告黄山市某公司为支付差价另向原告泰兴市某厂给付了三张电子承兑票据,其中一张票据面额200000元,已经过多家公司企业背书转让。

此后,原告泰兴市某厂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泰兴市某公司,该票据承兑人为某集团公司,而泰兴市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示付款。2018年11月13日,泰兴市某公司出函向原告泰兴市某厂进行追索,原告泰兴市某厂同意泰兴市某公司将涉案票据背书退还。2018年11月19日,泰兴市某公司将涉案票据背书退还给原告泰兴市某厂。2018年11月29日,原告泰兴市某厂诉讼至法院,请求前手相关背书人共同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票据是定期付款的汇票,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涉案票据到期日持票人为泰兴市某公司,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没有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泰兴市某公司在提示付款十日后仍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泰兴市某厂,根据法律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原告泰兴市某厂在其知晓涉案票据已过法律承兑时间之后背书所得,已丧失了对其前手追索权,其得到该票据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使用汇票时,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必要时,也可以到当地金融部门咨询,避免丧失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金健群)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