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高息作饵诈骗1.5亿余元 一审获无期徒刑

2019-03-05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凤阳女子张晓红,在明知自己无经济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以做生意、竞标缴纳保证金、资金周转等虚假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71名被害人借款。至案发时,张晓红共计诈骗金额15796.84万元,及烟、酒等物品。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特大诈骗案,被告人张晓红犯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高息为诱:

女子诈骗巨款被判无期

今年54岁的张晓红是安徽凤阳人,经营一家拍卖公司从事拍卖、投标等工作。2016年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后,张晓红以购买灵璧石投资、做茶叶生意、投资房地产等借口,向身边亲戚、朋友大量借款,并许诺给付高额利息、支付好处费。然而,张晓红在取得大量借款后,2000多万元用于购买灵璧石等收藏,一百多万用于美容,几百万用于购买彩票等挥霍行为,且不能说明其余款项资金用途流向。为掩人耳目,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张晓红拆东墙补西墙,将大量借来的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直到无力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晓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796.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庭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高息出借款项要防范风险

什么是诈骗罪呢?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官介绍,本案被告人张晓红以做茶叶生意、需要资金围标和投资房地产等理由,向身边亲戚、朋友大量借款,并许诺给付高额利息、支付好处费,骗取被害人钱财后,用于挥霍,及“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利息,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分别对应的数额为5千、5万、50万元。张晓红诈骗数额达1.5亿之多,属数额特别巨大,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在出借款项过程中,市民要注意风险防控。”法官提醒,“利息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出借款项不要盲目追求高额利息,要考虑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以及平时为人和信誉及有无其他大量外债等,一般超过2分的利息就要注意风险防控。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时,除了需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明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对于大额借款,要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并完善相关抵押手续。此外,由于新的法律规定的实施,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和消费的,出借人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字确认。(陈丽 胡文峰)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