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
长安网群: 合肥 淮北 亳州 宿州 蚌埠 阜阳 淮南 滁州 六安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铜陵 池州 安庆 黄山 广德 宿松
 
安徽长安网首页>> 战“疫”进行时>>  
战“疫”进行时
李祥斌代表呼吁完善高空抛物相关规定
抛物人不明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03-06 08:56:40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近年来,高层建筑抛掷物、坠落物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对高空抛物致伤致损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社会讨论也很热烈。”今天,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在高空抛物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应让整栋楼业主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享有向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追偿权。

李祥斌认为,完善高空抛物治理相关法律制度十分必要。因为目前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本义,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思路和依据。

“但该规定以‘连坐’方式突破侵权法过错归责基础,受到法律界人士以及社会公众质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上诉率较高、判决难以执行等后续问题。”李祥斌说,一般情况下,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只有一人而非多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推定整栋楼所有业主都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无辜业主并未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却要承担法律责任,有违公平正义。

在李祥斌看来,加强高空抛物治理,除了从社会层面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以外,更需要通过对刑事、行政、民事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设计,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让“不能高空抛物”如同“不能偷东西”的观念一样在人们心中生根。

“高空抛物不是简单的不文明行为,不能仅仅以民事赔偿了事。”李祥斌建议,设定专门罪名如“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震慑类似行为。同时,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在妨害公共安全部分增加“高空抛物致人危险的予以治安处罚的规定”,实现由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递进,搭建起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避免只有出了严重后果才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归责制度。

李祥斌还建议,修改高空抛物民事法律责任规定,废止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致损、业主“连坐”的制度设计,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高空抛物损害民事纠纷,在高空抛物行为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享有向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追偿权。

“还要推行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保险,设立高空抛物损害救济基金。”李祥斌说,物业管理企业针对其管理的物业必须购买高空抛物责任保险,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事件发生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高空抛物行为人追偿。县级政府层面设立高空抛物损害救济基金作为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保险的补位,在商业保险救济尚不能实现对损失的弥补时,可以由救济基金作必要的填补,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权利。

本报北京3月4日讯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