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获支持

2019-03-08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卤制品的口味独特,食用方便,是很多家庭餐桌必备菜品。安庆市一卤菜店店主林某某,听说在卤制鸭脖等卤制品时添加亚硝酸盐,可以使卤制出的食物保存的时间长些,遂在调味品店内购买亚硝酸盐,并在卤制鸭脖等食物时添加了亚硝酸盐。2018年4月18日下午,安庆市某中学学生在林某某卤菜店中购买了鸭脖、海带等卤制品,并带回学校与同学共同分享。当天下午该学生与其一名同学身体不适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2名学生食物中毒系林某某使用亚硝酸盐不当导致食源性疾病爆发。

林某某明知使用亚硝酸盐会导致食用人中毒,依然在鸭脖等卤制品加工中使用并公开销售,并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后果,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大观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被告人林某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3月5日上午,林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由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安庆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等旁听了庭审。

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判决林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并在安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依法履职维护食品安全,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惩罚性赔偿,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安庆政法委)

责任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