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违法 撤销缓刑被收监

2019-03-11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庐江县社区矫正缓刑罪犯张某因违反法律法规,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

社会矫正表现差 缓刑期间又违法

张某,庐江县冶父山镇人,在2017年3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鉴于张某户籍地和住所地均在庐江县,被依法交付至庐江县执行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表面上遵守相关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递交书面汇报材料,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但却常常未经许可到县外从事违法活动。

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张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7日,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当涂县多次制造假冒口子窖系列、洋河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销往外地。侦查终结后,该案由马鞍山市当涂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决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及时跟踪 认真审查确认事实

2018年2月,庐江县检察院得知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当即实施案情跟踪,及时了解该案诉讼阶段和办理情况。在收到张某不起诉决定书后,该院立即派干警同当涂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系,当面咨询案件有关情况,收集相关案件材料,听取对张某的处理意见。

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张某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数量、金额和违法所得难以确定,不能认定为犯新罪并依法判处刑罚,但应予认定其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违法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其缓刑。

两地多部门同协作 撤销缓刑被收监

2019年1月4日,庐江县检察院书面建议庐江县司法局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罪犯张某缓刑。2019年1月30日,无为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庐江县检察院和庐江县司法局的书面意见后做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适用缓刑的决定,对张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2日,罪犯张某被收监交付执行。

检察官说: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近年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强化社区矫正检察,先后有多名缓刑罪犯因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缓刑。希望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自律换自由,不辜负家人、社会、国家的信任。(许木云)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