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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
宿州一派出所原副所长充当史大卡涉黑团伙“保护伞”
一审获刑六年六个月
稿件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19-05-06 09:48:19

宿州一派出所原副所长充当史大卡涉黑团伙“保护伞”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4月30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原副所长戚俊胜徇私枉法案在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戚俊胜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追缴其违法所得19063.53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戚俊胜于2013年5月14日至2015年2月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副所长。2013年5月26日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史大卡(已判刑)伙同他人在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桥头饭店寻衅滋事,将芦岭镇居民顾安楼殴打致轻微伤。在该案侦办期间,戚俊胜接受史大卡吃请和35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同时史大卡为了以后能进一步获得被告人戚俊胜的关照,邀请被告人戚俊胜旅游、吃饭,为被告人戚俊胜购买1300余元的衣服等物品和礼金1000元。

2014年7月22日22时许,史大卡驾车在芦岭镇与罗某进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史大卡纠集其犯罪组织成员田野、李三矿(均已判刑)对罗某进实施殴打。作为值班接警领导,在该案侦办期间,被告人戚俊胜明知该案为史大卡等人所为,主动将罗某进可能会被鉴定为轻伤等案情信息,透露给史大卡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刘飞,由刘飞出面与罗某进协商赔偿事宜。当刘飞提出由史士阳为史大卡顶罪时,戚俊胜默许并在给罗某进制作询问笔录时,违背罗某进意愿强求罗某进更改陈述。在罗某进伤情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戚俊胜一直未予调取,将此案搁置,至2015年2月其被借调离开芦岭派出所时也未将此案移交。自罗某进被伤害案发生至2016年史大卡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查处时,史大卡共实施了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田野、李三矿也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此后,戚俊胜继续与史大卡、刘飞等人保持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收受史大卡1000元购物卡、接受刘飞的旅游服务和4263.53元的车辆保险。2016年1月15日刘飞伙同他人在埇桥区西关“钱柜KTV”内寻衅滋事打伤二人,戚俊胜积极为刘飞等人担保。在刘飞等人保释后,被告人戚俊胜接受刘飞3000元购物卡和现金2000元,帮助刘飞打听案情。

2014年11月22日夜间,芦岭镇居民王亮军使用改装的火药枪打鸟时,被戚俊胜等人查获。当晚,戚俊胜要求王亮军缴纳了1万元罚款,并由徐某太担保回家。随后徐某太送给戚俊胜3000元购物卡,请其从中帮忙。戚俊胜在明知涉枪案件按程序必须进行鉴定,再确定是否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一直未向宿州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枪支鉴定委托书。2019年1月29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以王亮军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其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戚俊胜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史大卡、田野、李三矿、王亮军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在收受他人钱物后,通过默许他人顶罪、应予刑事立案而不予立案、不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案件等手段,故意包庇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史大卡、田野、李三矿和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的王亮军逃避刑事追诉,为史大卡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持续发展和壮大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戚俊胜具有坦白和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戚俊胜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追缴其违法所得19063.53元。(记者 陈成)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