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安网讯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2019年5月24日,合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打造更加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国家、省围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公共资源交易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交易体量的迅速扩大。为此,今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工作安排,合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条例(修改草案)》。
本次修订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理顺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以及交易中心的职能作出调整;二是进一步厘清项目单位权利责任,对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采购等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做好标后合同履约管理,同时赋予了项目单位更多的择优定标权;三是对评审专家选定规则进一步完善,确保评审专家选定公开透明;五是对“有效最低价竞得”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明确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最低报价者为竞得候选人;六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合肥市司法局立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