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烈士 无为男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2019-07-11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还记得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立尔村的那场无情大火吗?

3月30日18时许,一场大火,造成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牺牲的沉痛悲剧!而30位英雄,有26名不到30岁,最小的只有18岁,就在我们为这群年轻的生命致以最真挚的敬意和扼腕痛惜的时候,却有人利用互联网肆意发布不当言论。

案发经过:4月2日,无为论坛网站有网友发帖致敬英雄,哀悼三十名牺牲的烈士,犯罪嫌疑人陈某青在4月3日该贴中评论发布了侮辱烈士言论,被多名网友截图并举报。

案情调查:原来,陈某青在2017年9月份的时候在镇江约了一个女网友见面,被女网友骗了3万元。陈某青随后报警,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于是陈某青便对警察产生反感,并自称“仇视这类人”。

4月3日,陈某青在无为生活圈网站浏览招聘信息时看到昵称为“与你相遇”的人在上面发了一篇名为“致敬英雄”的文章后,就在这篇文章下面发布了:“没什么好同情的,多死点没关系,最好来个大地震,让世界多死点人”、“他们都是找死,没什么好同情的”、“狗屁英雄、都是自愿送死,没什么可同情的,这些人都赶着投胎去,怨不了别人,一群神经病”等等不当言论,并在引发多名网友声讨时主动@回复“热烈欢迎日本快来解救我们”、“将近七百人没死完才是他们的耻辱”等等辱骂烈士的激进不当言论,其行为引起多名网友愤慨并举报。

案件处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青在临近清明节,全国沉痛哀悼英雄烈士,学习烈士精神之际,利用信息网络辱骂英雄烈士,且多次呼叫其他网友对英雄烈士辱骂,其行为已被多家全国性媒体转载,情节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责任,并于6月4日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一审判决:无为县人民法院于6月27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青有期徒刑8个月。

相关法条链接: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部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