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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活封”促执行 三山法院助民企度难关
稿件来源:安徽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9-09-11 17:55:27

安徽长安网讯 8月27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过程中,采取“活封”机器设备和成品、半成品的措施,既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民企度过难关。

南陵某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三山区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安徽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南陵某制造有限公司向三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安徽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原来,该公司系一家刚刚起步的民营企业,经营还比较困难,厂房是租赁的,没有车辆,账户也没有余款,但企业还在继续生产。

了解到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决定立即前往被执行人的生产车间,对正在生产的机器设备及成品、半成品进行查封。查封后,法官告知该企业,允许其继续正常使用机器设备进行生产,但不允许私自处置。查封的设备、产品、半成品由被执行人保管,企业可以用正常生产产品的销售所得积极履行义务,若不积极生产待予履行,法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明示,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该案中,三山区法院对涉案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采取“活封”措施,在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同时,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真正做到了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俞红干)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