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跑”了又“跑” 最终获刑一年二个月

2019-09-12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最重要的是积极救治伤者,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一味逃避只会给自己带来苦果。

近日,芜湖无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姜某在发生事故后先逃离现场,再去自首,后又逃跑,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姜某驾驶车辆在无城镇行驶,在一十字路口与迎面转弯的石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姜某弃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第二天中午姜某前往交警队投案自首。经认定,姜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事故导致石某车上乘坐人江某构成重伤二级。姜某在得知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后,为逃避责任再次逃跑。公安机关对姜某进行网上追逃,并于2019年5月将其抓获归案。

无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姜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受害人作出一定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姜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中,姜某因不懂法和侥幸心理,最终让自己身陷牢狱,其实姜某是完全可以避免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姜某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现场,那么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而姜某的逃跑行为,直接导致其构成犯罪。

其次,姜某在事故发生次日前往交警队投案自首,原本可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但其在得知伤者伤情后再次逃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只能认定为坦白,在量刑上失去了对自己有利的情节认定。

开车上路要谨慎驾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第一要务是救治伤者,切莫像姜某那样一味逃避,否则可能会导致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得不偿失。此外,交通肇事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发生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