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 离婚后法院判丈夫享有份额

2019-09-25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结婚之前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是很多即将从恋爱步入婚姻的人绕不过去的话题。大多数人认为结婚之前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房屋的所有权即归自己。近日,萧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婚前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双方各自享有50%的份额。

2007年9月20日,阿雪在北京市购买房屋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房屋总价为1681145元,阿雪于2007年9月27日支付首付款511145元,剩余购房款由阿雪偿还贷款本息。2008年4月,阿雪与阿辉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1月,阿雪办理房屋登记,确认该房屋为阿雪单独所有。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均认为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作处理。2013年3月,阿雪还清剩余全部贷款。

2013年2月某中级法院将阿雪名下的房屋查封,原来是因为阿辉2007年3月欠款被告上法庭,一直未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才导致房屋被查封。阿雪遂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某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房屋系阿雪与阿辉共同所有,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阿雪认为双方在2012年10月已离婚,法院作出判决时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上述房屋应系阿雪、阿辉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等份额计算,被告占有的份额为10.14%,原告占有的份额为89.86%。遂起诉至萧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房屋89.86%的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确认以下事实,阿辉与阿雪于2003年二人婚前即一起做生意,钱款均由阿雪掌管、支配,同居前即存在财产混同;其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房屋首付款系阿雪个人财产支付;阿雪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的还贷行为,也不能视为以其个人财产全部偿还,故依法判决该房产应系共同共有,双方对争议房产应各自享有50%的份额。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由于阿雪和阿辉原系家庭成员未约定份额亦不能确定出资额,故双方对争议房产应各自享有50%的份额。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