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投案赔偿被判缓刑

2019-10-09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彭某相碰撞,致彭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当日在案发现场向萧县公安局的出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3月7日被告人李某近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近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毛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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