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课期间意外摔伤 芜湖法院诉前调解倾力化纠纷

2019-10-10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9月27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倾力化解一起校园侵权纠纷。八岁的马某在体育课期间,被同班同学张某不小心撞到,头部严重受伤。双方父母及学校为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经过法院诉前调解,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2月25日下午某小学体育课期间,老师组织学生在操场做游戏,张某在跑步时意外撞到了马某,马某头部着地。因当时并没有太多不适,任课老师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放学时,马某向前来接送的父亲马某某表示头晕疼痛、恶心想吐。马某某随即带着儿子马某先后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儿童医院检查治疗。整个治疗结束后,三方为赔偿问题一直协商不成,马某某无奈将张某及张某父母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48万余元。

考虑到案涉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在征得马某父母、张某父母及学校的同意后,组织双方诉前进行调解。 

一开始,校方态度很是坚定明确:“学校给孩子买了意外保险,保险报多少就赔多少,其余学校不予赔偿……”

马某的父母听后十分气愤:“学校在孩子摔伤后第一时间不送医院不通知家长,现在还不赔偿,态度太差……”

第一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不欢而散。

几日后,法官单独约见了学校负责人,耐心的向其释法明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马某、张某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事故是发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两个孩子并不是因为戏耍打闹受伤,多方面分析,学校肯定负有很大一部分责任。

厘清了法律关系,预见了裁判结果,学校负责人随即向法院申请要求再次调解。

第二次调解,双方不再剑拔弩张了,悉心核算赔偿数额后,学校表示愿意赔偿1.02万元。与此同时,张某父母也对马某父母表示抱歉,主动愿意当场赔付3000元。马某父母表示愿意接受此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这起因校内意外碰撞受伤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圆满解决。(张晓燕)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