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装修营销花样多 百姓谨防落陷阱

2019-10-12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日前,铜陵中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某装修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装修公司返还业主已付的装修款12.4万元及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的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钱一(化名)参加了铜陵市某国际电商城的0元装修优惠活动,并支付了8万元装修款。后因该活动未开展,双方发生纠纷,某装修公司称该户装修的后续工作由其负责。于是,钱一与该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该装修公司提供的POS机,向该装修公司缴款4.4万元。该装修公司向钱一出具了加盖其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两张,载明收到钱一装修款8万元及4.4万元,并注明由原电商活动客户转入。后该工程仍未如约履行,钱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该装修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安徽省家庭居室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钱一已经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当日向该装修公司支付了60%工程款,该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进行施工。然而,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来后,该装修公司仍未进行施工,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钱一依法有权解除合同。钱一在起诉状中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起诉状已于2019年3月8日经法院专递,送达至该装修公司,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该装修公司已经收取的12.4万元装修款应退还钱一,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钱一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含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意思,该装修公司应承担自2018年8月18日收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装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其未曾收取上述装修工程款且钱一未曾以任何形式要求解除合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有违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收取钱一8万元装修款的某电商公司,其与装修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且该装修公司其通过开具收据的行为,认可钱一缴纳的8万元装修款转入该装修公司。而另外的4.4万元,系该装修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对于收款方的信息,钱一不可能知情,也不能控制,故该装修公司关于未收取装修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而该公司签订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装修义务,钱一享有解除权,通过法院送达诉状的方式,已向该装修公司表达了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寄语:装饰装修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为拉拢客户,有些装修公司营销手段日趋多样化,大家应当擦亮眼睛,不要轻信“0元装修”等虚假的宣传标语,应谨慎签订合同。首先,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其次,在签订合同时,要综合考虑装修方案的选择,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莫要轻信商家宣传。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