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替人担保小心被“坑”

2019-10-14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10月9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前往某银行分行进行司法扣划,为申请人郭某田执行到位下余的50000多元执行款,被执行人胡某也为自己随意签字担保的行为吞下苦果。

2015年2月,被执行人郭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申请人郭某田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胡某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字。后郭某田多次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郭某田的诉讼请求。但因二人未按判决书的约定履行义务,郭某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郭某跟执行法官玩起了失踪,胡某认为当时自己只是随便签了字,而且没有实际使用借款,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法官向其耐心的解释《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胡某仍不愿意偿还借款,法官无奈只得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并通过两次扣划最终执行到位全部的案款。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中,许多担保人并不知道《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在执行阶段许多人诉苦自己并不知道随意签字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严重后果。但面对法律的规定,多数担保人只得吞下苦果,或自己先偿还借款后追偿,或没有还款能力被予以司法惩戒,被“坑”之人不在少数。所以在替人担保时要谨慎,不要随意担保,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刘静静)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