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 共建绿色美丽长三角

2019-11-08  来源:安徽长安网

深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 共建绿色美丽长三角

——在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上的主题发言

安徽高院党组书记、院长 董开军

(2019年11月5日)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系统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既是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必要保障。本次会议聚焦“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主题,体现了司法审判机关对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高度关注与积极作为,彰显了与时偕行的时代担当,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下面,我围绕强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谈几点想法。

一、安徽是长三角区域的重要生态屏障

长三角区域以全国1/26的土地,承载了1/6的人口,产出近1/4的GDP,是中国经济贡献强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单位国土面积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最高的区域之一。2018年,长三角区域的单位面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全国水平的3-5倍。

空气无边,流水无界。沪苏浙皖时空一体、山水相连,生态环境休戚与共,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安徽作为长三角面向亚太的后方和辐射中西部的前沿,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独特的区位特征和自然禀赋,让安徽承载着重要的生态功能,成为整个长三角区域重要的生态屏障。

其一,安徽是长三角区域的生态保护腹地。安徽共有湿地面积104.18万公顷,占我省国土面积的7.5%。安徽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涉及土地总面积129.57万公顷,占该生态功能区土地总面积的41.5%,成为长三角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净化器。黄山、天柱山和九华山3处世界地质公园,有效保护着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物种多样性。

其二,安徽是长三角区域的重要水源地。长江流经安徽416公里,淮河流经安徽430公里,八百里皖江、淮水,径流资源丰富。新安江是安徽第三大水系,发源于黄山市休宁县,流经千岛湖直至钱塘江,平均出境水量占千岛湖年均入库水量的60%以上,水质关系上下游1000多万人饮用水安全。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和推动的全国首个跨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目前,新安江已成为全国水质最好的河流之一,每年注入千岛湖优质水量70亿方。此外,安徽还有滁河、濉河等多条重要河流流入长三角下游地区。守护碧水浩荡东流,是安徽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三,安徽是长三角区域的重要能源地。安徽煤、铁、铜等矿产资源保有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特别是煤炭资源极为丰富。随着皖电东送工程的相继竣工投产,安徽每年向沪苏浙输出的清洁电量相当于大半个三峡的电力。与传统火力发电相比,每年可减少上海地区二氧化碳排放2100万吨、二氧化硫5万吨。

其四,安徽是长三角区域的后花园。安徽森林面积5938万亩,森林覆盖率28.6%,约占长三角区域的1/3,皖南山区和皖西大别山区是华东重要绿色生态屏障。2018年,安徽空气PM2.5平均浓度首次降到49微克/立方米,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1%,特别是黄山市空气质量名列全国第二,可以说是长三角的“大氧吧”。

其五,安徽是长三角区域的重要文旅地。安徽是文化旅游资源大省,多处文旅资源与沪苏浙有极强的关联性或互补性。如,“中国第一古道”徽杭古道,西起安徽宣城绩溪县,东至浙江杭州临安区;又如,皖浙1号旅游风景道,从黄山至千岛湖,是一处天然的国画长廊,有“中国东部自驾游天堂”之称。

二、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的共保联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安徽聚焦“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与沪苏浙同守一江清水、万顷林海、万里碧空。先后出台《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安徽实施方案》《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等文件,部署推进生态环境联防联治;积极开展长江干流安徽段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推深做实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改革,切实以生态环境的“含绿量”提升经济发展的“含金量”。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司法审判机关彰显应有作用。近年来,安徽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守护长三角好山好水。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2018年至今年9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4万件,其中,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69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件。二是有序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在内设机构改革中,有72个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深入推进“三合一”或“二合一”归口审判模式,积极探索重大案件集中管辖;在A级景区全覆盖设立旅游法庭、旅游巡回法庭。三是规范完善司法机制。出台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两个工作意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规程,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建立环保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与检察院联合下发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常态化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四是积极探索区域司法协作。省高院与上海高院、江苏高院等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院共同签署常态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马鞍山中院、含山县法院与沪苏浙地区10家法院联合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黄山中院与浙闽赣三省八地法院就强化生态司法协作达成一系列共识。五是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判决责令跨省污染长江的“10·12”案、李闯案两案被告人共投入1960余万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随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我们愈发感觉到,传统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在应对跨区域犯罪、侵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与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紧迫性相比,长三角环境司法协作还较为滞后。主要表现为:一是跨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诉讼程序启动难、案件事实认定难、裁判文书送达难、裁判执行难等问题明显,很大程度上制约环境司法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已有的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较为局部化、单一化,多以基层法院探索为主,更高层面的跨省域常态化、制度化司法协作机制还未建立。三是对长三角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还缺乏有力举措,司法保障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相关工作模式尚未建立。

三、以跨区域司法协作助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让长三角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需要长三角区域法院与时偕行,积极推进区域司法协作,自觉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造成为绿色美丽长三角的强劲助推器。非常值得肯定的是,在这次会议上,三省一市高院将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和《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实施办法》两个文件,从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助、审判资源和信息共享、裁判标准统一、重要事项联合会签、执法与司法联动互动以及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案件联动协作机制。由此,推动长三角区域共同迈进生态文明司法协作保护的新阶段。我考虑,四地法院还应在以下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生物多样性司法协作保护力度。长三角区域是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由于环境破坏,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受损,一些珍稀特有物种面临严重威胁。四地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同探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特殊规律,强化跨省域生物多样性审判协作,以司法担当维护长三角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

二是强化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司法保障力度。当前,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正在长三角复制推广,但司法的服务保障功能尚未纳入其中。四地高院应立足实践,联合开展司法服务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前瞻性研究,遵循“受益者付费,保护者获益”原则,以司法手段合理实现生态补偿机制的利益协调。

三是深度推进跨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在四地高院层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轮值方式定期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审判经验、商议突出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打造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共建共享平台,不断拓展司法协作范围,简化协作程序。积极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及专家库,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智慧保障。

长缨在手,山河向美。让我们共同携手,以司法利剑“斩污”,用法治屏障“护绿”,以有力的司法担当不断擦亮长三角自然生态“底色”,提升高质量发展“成色”,努力为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