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江“母亲河”

2019-11-21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花山法院审理的首例公益环保诉讼案件,也是花山法院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保理念的最新司法实践。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系马鞍山某燃料油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汤某系该公司职工,在某燃料油贸有限公司工作的2019年2月中下旬至3月25日期间,均多次将该公司经营中滴漏产生的废柴油经自制塑料桶收集后,未经环保处理直接倒入其公司加油机库房门口的雨水箅,由雨水箅排入昭明沟。2019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汤某在给某燃料油贸有限公司加油机库房内两个油罐之间导油的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油罐里的柴油漫出至地面,后被告人汤某未对地面柴油进行环保处理,直接用洗车水枪将地面柴油冲刷进门口的雨水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燃料油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胡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汤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马鞍山市某燃料油贸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被告人汤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污染环境的行为再次发生,且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需就此次污染环境行为在本省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昭明沟水系环境问题事关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花山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实施生态保护司法理念,在依法打击各种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社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吴业文)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