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禁毒宣传举措 助力“无毒铜陵”建设

2019-11-21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现在开庭!”11月19日上午,铜陵中院第一法庭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上诉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庭审正式开始。铜陵地方海事局、铜陵学院30余名机关干部、大学生现场旁听了庭审。该庭审还进行了网络直播。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湖北省武汉市,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共收取毒资13000元,苏某某购得毒品后,当日驾车返回铜陵,于同年8月至11月以每克4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项某某通过王某某多次从被告人苏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并在其住处四次容留阮某吸食。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收取王某某20000元毒资后,再次前往武汉找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李某遂以每克200元价格向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9.44克,共收取毒资20000元。后苏某某驾车携带毒品返回铜陵,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铜陵南高速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抓获被告人李某,并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7.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33克。案经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苏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项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铜陵中院二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件宣判结束后,审判长趁热打铁,随即在法庭内召开座谈会,向旁听人员讲述毒品类型、危害、涉毒犯罪的诱因与特点,以及如何预防毒品犯罪,并勉励大家要热爱学习、热爱生活,谨慎交友,远离毒品。法官助理现场还向旁听人员介绍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基本概况,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和礼品,教授大家如何识毒防毒。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像这样“零距离”接触毒品案件庭审,内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深刻感受到毒品危害性,以及国家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今后一定自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为了将禁毒理念辐射更深、更广,市中院与铜陵电视台合作,借助铜陵法院宣传特色品牌《铜都法庭》专栏,将此次庭审活动制作一期电视普法教育片,进一步扩大禁毒宣传受众面,巩固和升华禁毒宣传效果。

近年来,铜陵中院在以高压态势,严惩毒品犯罪的同时,紧紧围绕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两个阵地,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加大禁毒法制宣传和普法力度,不断拓展禁毒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以庭审为阵地,通过网络直播、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多措并举推进审判公开常态化、制度化。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在全社会大范围、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毒品危害,引导群众深刻认识毒品危害,牢固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提高全社会拒毒、防毒意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为将铜陵创建成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不断贡献司法力量。(吴璨)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