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六安一“老赖”被诉获刑!

2019-11-26  来源:安徽长安网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

但是欠了钱不仅不依法还钱

还玩“失联”!

这可就让人品问题变成了违法问题!

近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涂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涂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查,2014年10月,被告人涂某某等与被害人谢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被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中院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查封涂某某位于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某处房产。2015年4月13日,中院依法判决涂某某等偿还谢某某借款本金150余万元及利息。涂某某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又于同年10月28日撤回上诉,该判决生效。

2015年7月,涂某某擅自将被查封的房产用于抵押贷款,所得的400万元款项未履行给付义务。在2017年间,涂某某银行卡内有多笔资金进入转出,涂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9年1月18日,涂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9日,在兰州火车站被兰州铁路公安机关抓获。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积极偿还谢某某借款本金150余万元及利息,并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根据被告人涂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严肃性、权威性,作为被裁定执行法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必将受到刑事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