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珍藏20年的土枪 让六旬老人惹上了“官司”

2019-12-02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将20年前老友送的土枪一直放在家中,导致自己惹上“官司”,近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00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和同村村民赵某某(已去世)在六安市裕安区某镇,共同看守鱼塘,赵某某送给陈某某一把土枪,用来驱赶偷吃鱼的鸟以及偶尔休闲打猎。后来,陈某某一直将该枪支放在家中,最近10年都没有使用。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来到陈某某住所进行检查,陈某某主动交出了枪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陈某某在案发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出枪支,并主动投案,没有使用武器,没有暴力反抗。到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讯问时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会给社会带来无法预测的危害,属于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