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农村户籍少女出车祸 按城镇标准获赔偿

2019-12-20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19岁的露露和几名好友K歌到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构成重度残疾花费了巨额医药费。同车好友及肇事方对露露的赔偿互相推诿,无奈的露露只有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6日,露露和几名朋友一起K歌到凌晨一点,乘坐朋友阿豪驾驶的汽车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行驶至县城老消防队北侧时,先与一辆校车追尾碰撞,随即又与由阿宇驾驶的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露露严重受伤,车内其他几人也都受了轻伤。后经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阿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阿宇承担次要责任,露露和其他车上乘员无责任。露露受伤较重,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交通事故致其6根以上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C2齿状突骨折,颈部活动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已花费14万元医药费;露露受伤后保险公司赔付40000元,阿豪赔偿50000元,其余费用协商未果,露露遂起诉到法院。因为露露系农村户籍,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露露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露露在外务工至今的证明及居住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露露无任何土地为失地户口的证明,结合阿豪自认的事发时其送露露回萧县某小区及其在萧县打工的事实,露露在日常生活、医疗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其人身受损时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阿豪驾驶机动车与阿宇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露露身体受到伤害,阿豪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阿宇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露露因本次事故的损失共计268280.94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40000元,下余损失228280.94元由阿豪赔偿70%即159796.66元,扣除已赔偿50000元,仍需赔偿109796.66元;阿宇赔偿30%即68484.28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启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人身赔偿方面实现了“同命同价”。在本案中,伤残赔偿金一项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差距接近3倍,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赔偿标准统一是时代的要求,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统一了标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刘欣 孔祥娟)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