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届满仍被判担责!再审检察建议促改判

2019-12-27  来源:安徽长安网

日前,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卫某与曾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庄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曾某借款100万元,并由庄某某立据。该笔借款由卫某签字担保。后庄某某未能还本付息。2014年10月,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庄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3年5月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卫某对本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曾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卫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卫某不服该判决,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受理此案后,调阅了原审卷宗,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涉案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卫某对庄某某借款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曾某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卫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卫某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原审判决卫某对庄某某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原审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采纳意见,启动再审程序,但因双方没有对案件事实提交新的证据,维持了原一审判决。后卫某不服该再审判决,提出上诉,终获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卫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同类案件中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同时也极大地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升监督质效,维护司法公正。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