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废旧电瓶炼铅 4人污染环境获刑

2020-01-04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电瓶非法炼铅并制作铅锭出售,产生大量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12月30日,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七等4名被告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学峰有期徒刑三年,另两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及两年缓刑三年,对4名被告人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不等。同时,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共同承担危险废物处置及检测费用20万元,并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七、卢学峰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租赁谢家集区李一矿四号井废弃场地作为厂房,收购废旧电瓶非法炼铅并制作铅锭出售。另两名同案犯明知张七、卢学峰无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仍分别销售给张七废旧电瓶600余吨、30余吨。利用废旧电瓶炼出来的成品铅锭,由卢学峰联系买家并约定付款方式。2018年7月2日,谢家集区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厂房依法检查,现场查封、扣押废旧电瓶、铅极板、烟道灰、铁鳖、废铅蓄电池外壳等大量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七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张七等4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非法炼铅并制作铅锭出售,产生大量危险废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环境保护部门为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发生,及时委托相关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仓储保管处置,且实际产生费用。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做出相应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旧电瓶属铅酸蓄电池,位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内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对水体、土壤造成危害。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无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安危,铤而走险,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等危险废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教训是十分惨痛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树立尊法守法的理念,不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事,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共同呵护蓝天碧水、美丽家园。(李斌)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