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肥法院典型案例

2020-01-07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一、全国首例殡葬行业涉黑案

【案情简介】2016年起,被告人方大胜笼络高理照、方宏翠等人,成立方氏殡葬公司,以暴力威胁、“打、砸、抢”的方式逐渐垄断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以下简称“新二院”)殡葬生意。该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通过滋扰、纠缠、殴打等犯罪活动打压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所获利润部分被用来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购买作案工具、安排组织成员洗浴吃喝、向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支付生活费等。多年来,被告人方大胜等组织策划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17起,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警多达35次,其行为严重干扰、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瑶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大胜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其他成员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成员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遂判决被告人方大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禁止从事殡葬行业三年。高理照、方宏翠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四个月和数额不等罚金的刑罚。后方大胜等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殡葬业因其特殊性,常人了解甚少,这为行业暴利提供了土壤,同时滋生出一系列行业乱象。该案审理中,合肥法院做到除恶必尽,首次适用禁业限制条款,禁止被告人方大胜从事殡葬行业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消灭以被告人方大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发挥了“打财断血”的作用。方大胜案是全国范围内打掉的首个盘踞在殡葬行业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是一些黑恶势力盘踞于各行各业欺行霸市、影响行业发展的缩影。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合肥法院通过强有力的司法审判,将一个个欺行霸市、影响行业发展的黑恶毒瘤彻底铲除,有效打击了行业乱象,有力维护了合肥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环境。

二、窦昌明等“套路贷”涉黑案

【案情简介】2011年4月,被告人窦昌明先后拉拢、网罗近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窦昌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昌发、窦昌所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参加者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共计9468747.93元(其中2567999元未遂)。该组织诱骗被害人签订大量空白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等材料,欺骗、威逼利诱被害人签订、办理以窦昌明等人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制作虚假银行流水,再通过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肆意填写借款金额等,虚增债务,向被害人非法催债。采取上门骚扰、堵锁眼、换锁、用胶水封门、用油漆喷字、放炮竹、送花圈、强行闯入室内辱骂、威胁等方式滋扰、闹事,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昌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后窦昌明等不服上诉,安徽高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近年来,“套路贷”犯罪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分子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司法公正,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案件审理中,合肥中院对“套路贷”案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重点打击“套路贷”中的黑恶势力,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法院已审理“套路贷”涉黑恶案件38件,涉及人数422人,形成强大威慑, “套路贷”犯罪活动和虚假诉讼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罪犯蔡家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依法不予减刑案

【案情简介】罪犯蔡家才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中院于2017年6月19日裁定,对罪犯蔡家才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4月1日,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向合肥中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家才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罪犯蔡家才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犯有数罪,为充分体现依法从严要求,应对其减刑频次从严掌握,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裁定对罪犯蔡家才不予减刑。

【点评】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对涉黑涉恶罪犯采取“全链条”严格有效的管控,是保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的重要举措。本案审理中,合肥中院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全方位、全过程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不动摇,实行严格审查制度,严格掌握减刑适用条件,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案件,一律裁定不予减刑。本案有力彰显了合肥法院持续有力地打击和遏制黑恶势力犯罪,促进社会安定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坚定信心。

四、公安民警追逃遇袭被杀案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一大队民警张雪松在抓捕网上逃犯王真时,遭王真持刀袭击,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年仅44岁。另查明,该逃犯于2018年先后盗窃苹果牌手机2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2台、POS机3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纪念币2套,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苹果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逃脱抓捕,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致张雪松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王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遂判决被告人王真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万元。后王真不服提起上诉,安徽高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点评】近年来,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案件偶有发生,这些暴力犯罪案件不仅妨害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大大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合肥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据被告人王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公正判决。昭昭罪恶,已被正义审判,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者不要以身试法,面对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五、孙某某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孙某某系肥东县某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2018年3月前后,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卤制卤菜时添加罂粟壳,致使两位顾客在食用卤菜后尿检吗啡呈阳性。有关行政部门对该酒店卤菜、卤料、卤汤进行检查,并现场抽检9个样品送检。经检测,送检的样品有7个样品中的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指标不符合相关要求。

肥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的卤菜及卤料中掺入罂粟壳并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合肥中院二审判决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点评】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中央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合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任何践踏食品安全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六、检察院提起“污泥处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起至2018年4月下旬,第三人合肥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在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居委等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累计10000余吨,造成约50亩土地受污染。合肥市环保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合肥市排管办作出《污泥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函》。2018年8月17日,瑶海区检察院向合肥市排管办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鉴定、治理等5条建议。针对检察建议,合肥市排管办于2018年10月16日予以回复,但未履行检察建议书要求。后瑶海区检察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庐阳区检察院。同年10月30日,庐阳区检察院向庐阳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和责令履行职责。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合肥市排管办作为合肥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指导污泥处置的行政职责,故公益诉讼人要求合肥市排管办履行监督管理其行政区域内污泥处置的行政职责,具有法律依据。遂判决合肥市排管办对园林公司在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责令被告合肥市排管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在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后合肥市排管办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雾霾、水资源污染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有关环境保护的司法制度,在督促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合肥法院从公益诉讼价值追求的角度,适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阐明了支持“继续履责”诉请的原因,契合涉及生态环境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等重大领域的公益诉讼的目的,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七、浙商某公司受让债权受保护案

【案情简介】邰某某、李某为合肥市金安花园某商铺所有权人。2011年,周某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设立富鑫超市,邰某某、李某与富鑫超市(筹)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一年,用于超市经营。2013年12月9日,邰某某、李某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将商铺抵押给某银行合肥分行。2015年,经庐阳法院判决,邰某某、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合肥分行对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某银行合肥分行将享有的债权及担保物权转让给浙商某公司。执行期间,周某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在2013年12月1日与李某就案涉商铺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期15年,且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租金。执行法院认为周某某异议不能成立,遂驳回。此后,周某某向庐阳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商铺享有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得涤除的租赁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未到期的10年租赁期间。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权之前已租赁房屋,故对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与周某某具有共同的诉讼利益,李某与周某某相互认可的事实对利益相对方浙商某公司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周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案涉房产抵押权设立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按当事人约定,十五年的租金总额应为216万元,而周某某提供的收条金额为3092000元,超出932000元,周某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租金支付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租赁合同在我国尚缺乏明确的备案登记制度,加之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实践中存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即房屋所有权虚构或倒签租赁合同以期对抗执行的现象。本案审理中,合肥法院不仅依法审慎审查相关证据,还结合商事交易的惯例及生活常理予以判定。对明显违反惯例与常理、过于巧合的事实给予否定,阻止了利用法律或制度漏洞对抗执行的行为。本案的判决,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出商事审判在营造公平、公正、合理、可预期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八、《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涉案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于2016年制作完成,该剧由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全部著作权。YK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公司”)经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对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YK公司为宣传推广涉案电视剧制定了不同的宣传方案和推广计划,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网络平台资源,涉案电视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通信安徽公司开发运营的IPTV电视业务“安徽iTV”的超级影院专区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北京YP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P公司”)作为内容提供方,向某信安徽公司超级影院专区提供涉案影视作品,两公司均未得到YK公司的许可。YK公司诉至法院,要求YP公司、某通信安徽公司停止在“超级影院”专区传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并赔偿经济损失。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YP公司和某通信安徽公司未经YK公司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YK公司合法权益,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遂判决,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安徽iTV”超级影院专区传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赔偿YK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60万元。

【点评】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合肥中院在本案审理中结合“互联网+”背景下影视作品传播特点,查明权利人损失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果断作出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的判决,判决两被告赔偿1160万元,体现了“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立场,充分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九、侵害科大讯飞公司名誉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3日,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今日电商爆料”中发布《又一科技巨头跌落神坛!这次是安徽》一文。文中主要内容涉及科大讯飞公司裁员、股价暴跌等不实报道,科大讯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头条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致歉声明,为科大讯飞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科大讯飞公司经济损失。

合肥高新法院审理认为,科大讯飞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深圳某公司引用未经调查核实的资料,对科大讯飞公司予以负面点评,具有贬损的主观故意,足已导致社会公众对科大讯飞公司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名誉上的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认定深圳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科大讯飞公司的名誉权。遂判决深圳某公司在其名为“今日电商爆料”的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十五天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后深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文章中包含大量具有主观色彩的语句,带有明显倾向性,显然超出合理评论或批评的范畴,在网络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深圳某公司在引用他人发布的内容时,未对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善意合理的注意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滥用网络监督权极易造成妨碍商家合法经营、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等严重后果。本案审理中,合肥法院准确抓住网络自媒体监督“双刃剑”的本质,重点解决了互联网时代如何依法认定法人名誉权损害这一司法难题,为如何认定法人名誉权损害提供了参考。微信公众号是一个开放的社交媒体,切不可为了追求点击率、增加关注度,恶意拼凑不实信息向外发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对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和行为负起责任。本案的判决,为规范企业法人之间的正当竞争和良性发展,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科技创新不断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滁州世纪绅城项目执行“盘活”案

【案情简介】2013年,肥东县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住公司”)开发滁州世纪绅城项目,总建筑面积11万㎡。项目分三期,一期已开发销售完毕,并已交付业主入住,但未能办理产权证,小区无消防、配电设施。二期14#、15#楼建设至3层、4层,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5月停工,处于“烂尾”状态。该项目在合肥、滁州两地8家法院形成执行案件49件,案件总金额2.2亿余元。其中,合肥中院执行案件5件,标的9000万余元。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多家法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预售房产进行多次查封或轮候查封。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祥住公司处于破产边缘。

合肥中院执行中发现,原施工单位已经撤场,为使烂尾项目起死回生,引入滁州某建筑公司承接14#、15#楼施工。合肥中院执行法官多次主动与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沟通协调,最终获准祥住公司案涉房产在查封、抵押状态下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登记。为确保购房人的安全,买受人的购房款项全部(首付款+银行按揭款)进入监管账户,由合肥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登记。按照合同及施工进度优先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以及相对应的土地抵押权人的款项。同时,与涉案银行、担保公司、法院协商,由合肥中院集中统一处置、分配相关款项。2017年12月31日,14#、15#竣工并办证交付业主。2019年12月19日,8#、10#、11#楼交付业主。5#、6#、7#楼将于2020年6月30日交付业主。

【点评】今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合肥法院在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快马加鞭,坚定不移地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本案执行历时三年,因债权人众多,涉及上千户购房人的利益,矛盾十分激烈。49件相关案件的查封保全措施与银行、担保公司的他项权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合肥中院在案件处理中,权衡多方利益,创新采用“法院监管”的办法,盘活了案涉小区,百姓得以安居乐业,案涉民营企业得以“起死回生”,取得了多赢共赢的局面。本案的圆满执结,是合肥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写照。在经济下行的关键时期,不仅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发展困境,而且也得到了党委、政府和当事人的认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一、国开置业“执转破”案

【案情简介】2010年,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公司)在合肥市重庆路与大连路交口投资开发“国开公馆”商品住宅项目,规划建设面积24万平方米。2015年底,该项目商品房整体销售面积近86%之时,项目建设中断。2017年,安徽高院一审判决国开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王章林工程款1.68亿元。判决生效后,安徽高院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该案。2018年12月,王章林申请对国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审理中,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引入重整机制,尽最大可能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成功引进投资4.02亿元,清结破产债权3.2亿元。 9月29日,重整投资人包河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到账,管理人向其移交国开公司资产和经营权。同日,国开公馆项目全面复工建设。

【点评】国开公司直接涉诉案件近600件,涉案金额约 9.19亿元。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在破产案件办理中,摒弃“一破了之”“一卖了之”的简单办案思维,通过挖掘烂尾项目商业潜力,烂尾6年的房产项目全面复工,有效盘活土地4.1万平方米及房产13万平方米,1107名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一次性终结省内外多家法院执行案件597件。近年来,合肥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执转破”案件,妥善调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在优化地区营商环境,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等方面,贡献了司法智慧,彰显了司法担当。

十二、刘桥村委会1400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6月,肥东华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华某合作社”)实际取得肥东县张集镇刘桥村14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6月10日,华某合作社将案涉土地转租给徐济福等人耕种,并约定租金640亩/年,承包期限自2017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华某合作社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付余下租金。刘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桥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华某合作社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

肥东法院审理认为,刘桥村委会与华某合作社虽未签订书面土地租赁合同,但综合案涉其他证据,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华某合作社向刘桥村委会支付土地租赁费504600元及利息。后华某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要求各地顺应新形势完善生产关系,立足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本案审理中,合肥法院准确把握国家政策方向,注重立法和政策变化与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慎重认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同时,对那些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将坚决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