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

2020-02-18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2月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府职责、单位及个人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就加强人大监督、强化司法保障、推进信息公开和相关宣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

关键阶段及时作出决定

疫情发生以来,安徽省委、省政府及时成立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于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的政策文件。

“安徽省流动人口多,地区差异较大,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介绍说,在节后各类人员大量外出流动、企业即将集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关键阶段,为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相应决定非常必要。

《决定》共11条,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政府职责、单位及个人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等,就加强人大监督、强化司法保障、推进信息公开和相关宣教、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实施地毯式滚动摸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疫情防控实际,《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和工作要求。

《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实施地毯式滚动摸排,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为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吴斌介绍说,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街道的各个社区,最近发出了一封“抗击疫情,守护家园”志愿者队伍招募倡议书,招募老旧小区“家园护卫队”成员,参与小区进出车辆、人员排查把控和宣传服务,织密小区防控网络。

疫情防控不是“单打独斗”,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决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基层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一是要求充分发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二是明确单位的主体责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单位也作出要求。

三是明确个人防控的责任。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隐瞒不报纳入失信平台

《决定》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决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