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巢湖法院讲述一个非法捕鸟反成“笼中鸟”的案例

2020-02-28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此为滥捕滥吃野生动物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野生动物能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巢湖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何彩琳法官,就给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让大家了解巢湖法院是如何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犯罪,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陆向某、陆国某、杨礼某至巢湖市中垾镇太平村委会周村附近,利用扩音器、录音机和网笼非法捕猎黑水鸡、黄胸鹀。2018年9月11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黑水鸡184只,黄胸鹀7只,并于当日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抓获了被告人陆向某、陆国某、杨礼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黄胸鹀均为囯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巢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向某、陆国某、杨礼某违反狩猎法规,采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黑水鸡、黄胸鹀超过20只,属于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科刑。被告人杨礼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三有动物”数量较大,达191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条件。2018年12月11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陆向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陆国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杨礼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录音机、喇叭、充电器、电瓶、网、笼子、筐等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不是餐桌上的美食,更不是人类用来证明战胜自然的战利品。从17年前的“非典”,到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大自然用它自己的方式一次次的警告我们,野生动物存在的重要意义。从现实情况来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珍禽珍兽及其他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城市、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表决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我们要维持地球生态整体平衡,让子孙后代既能享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又能遥望星空、看见青山、闻到花香。让我们共同呼吁,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何彩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