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中院出台13条意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0-03-03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2月28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共13条,就企业在诉前、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阶段中,遇到的程序耗时、费用减免、法律适用、多部门合作、强制措施运用、诉讼时效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指导,以司法之力打通企业复工复产路上的堵点难点,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意见》共出台13条措施,包括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合理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租金负担等。

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确保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准许其缓交、部分缓交或者减交诉讼费申请。

有效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因疫情致使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支持提前或者变相提前收回借款,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和解双赢。企业因疫情遭受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提出理赔的,依法支持应赔尽赔。坚决制裁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防止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合理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租金负担。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厂房、场地的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综合考虑租赁性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损失等因素,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

审慎保全涉诉企业设施和财产。严格审查涉诉企业保全措施申请,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用于疫情防控和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设施、设备、物品、资金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资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债务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允许被保全企业查封期间继续使用。对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全措施,可调整为对销售所得保全。准许企业提出合理置换保全财产请求,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查封等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制裁因疫情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认定合同履行责任。依法审查疫情防控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期限、当事人主观状态、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公平、是否会继续扩大损失等因素,判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鼓励、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周耀虹 刘明培)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