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酒驾驶酿事故 同饮者也应担责

2020-04-02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2017年12月29日,孙某与马某、李某、崔某、王某甲以及丁某共同聚餐饮酒后,丁某无证驾驶王某乙所有的皖LXXXX号五菱汽车,运载孙某时与马某、李某、崔某、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马某、李某、崔某、王某甲无责任。2018年5月2日,孙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将驾驶人丁某、车辆所有人王某乙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砀山县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判决认定孙某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由丁某赔偿孙某上述损失的60%即16万余元,车主王某乙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孙某对下余40%的损失提起诉讼,要求除丁某之外的其余同桌共饮人(原告及四被告)每人负担20%。

庭审中,四被告辩称,孙某受伤是因为乘坐了丁某驾驶的机动车,原告损失应当由原告本人、司机以及车主承担,四被告对原告受伤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已经对孙某尽到了必要的提醒和劝阻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丁某共同聚餐饮酒,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同饮人醉酒时有相互照料和看管的义务,在同饮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进行提醒和劝阻。孙某明知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予劝阻、拒乘,在自身醉酒状态下仍然乘坐车辆,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明显存在过错,对其自身受到的损害,与四被告相比,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明知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亦未能对其进行有效劝阻,与孙某同乘车辆,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孙某下余40%的损失由孙某本人承担60%,由四被告共同承担40%。宣判后,孙某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