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中院信用承诺机制为执行案件办理、胜诉权益兑现注入"强心剂"

2020-04-07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本人承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如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3月27日,宿州中院执行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仔细阅读完《信用承诺书》的每项条款,并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明利害关系后,郑重签名摁印。该份《信用承诺书》将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法院官网向全社会公示,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面临多个部门的信用联合惩戒,甚至被移送追究拒执犯罪等更加严厉的强制惩戒措施。

本案系葛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王某29万元借款及利息案,诉讼中,法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执行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此时,被执行人欲将房产卖与他人,请求法院予以解封。承办法官认为,如不同意解封,将房产移送评估、拍卖费时耗力,如征得申请人同意解封,被执行人能在短期内提高履行能力,遂约谈双方当事人,促成案件和解。按照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封,被执行人需多方筹借资金,先行履行一部分义务,剩余款项待房产卖出后一次性偿还。最终,被执行人先行支付15万元,并在承办法官引导下签署《信用承诺书》。

被执行人在签署《信用承诺书》的5日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和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剩余全部债务,案件顺利执结。实践证明,《信用承诺书》并非“空头支票”,也避免了被执行人把“执行和解”作为“缓兵之计”,其背后是全社会的监督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作保障。当前,宿州中院执行局正在加大信用承诺机制的应用,通过引导被执行人签署《信用承诺书》,暂缓适用、解除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积极履行义务,切实节约了司法资源,加快了案件办理进程。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