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办案、助提速、减讼累 ——芜湖中院开展诉前委托鉴定

2020-05-21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5月14日,芜湖中院立案一庭应原告芜湖市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立案审查(2020)皖02诉前鉴1号案件,该案系芜湖法院《全市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委托鉴定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立案受理的第一例诉前鉴定案件。

该案系原告芜湖市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因双方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主张损失赔偿。但因其诉讼请求无相关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需经过鉴定评估予以明确。在经过院立案窗口人员引导释明后,原被告均同意诉前委托鉴定。

诉前鉴定程序系将鉴定程序从案件审理阶段提前到诉讼立案前的鉴定程序,相较于诉中鉴定有着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减少讼累。诉前鉴定结果使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证据证明力及自身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均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由于诉前鉴定结果法律效力及于案件后续诉讼全程,即便纠纷进入诉讼阶段,也无需对鉴定结果再行举证,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讼累。

二是有利于法院提升审判质效,节约司法资源。法院主导的诉前鉴定相较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有较高的公信力,利于当事人放弃不必要的诉讼请求或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部分纠纷不进入诉讼渠道便可得化解。

三是有利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源治理。在当前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诉前鉴定能够为快速解决纠纷创造有利条件。在诉前委托鉴定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无需再提起诉讼,继而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实现纠纷在诉前分流。(杨曼)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