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把握“三个关系”积极应对多重挑战

2020-05-25  来源: 法制日报两会特刊

图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代表。 张紫赟 摄

本报记者 范天娇

“社会对民法的具体需求,往往通过大量发生的民事案件体现出来,通过一个个鲜活的裁判得以实现。民法典的裁判规范特征鲜明、属性突出,必将助力民事审判科学发展,同时也会给民事审判提出更高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整合民事法律规范,集民法精要于一体,是一部有理想、接地气、能够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着眼司法审判实际需求

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民法典自启动编纂就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由各类民事规范集合而成的民法典,界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社会生活保持理性与秩序,既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人生的权利宝典、市场主体的营商法则。”董开军说,编纂民法典主要好处在于提供了一个重新思考和调整民法体系的机会,是按照体系化要求,对现行民法规范进行科学整合,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大民法”。

民法典草案分为7编1260条,有人担心规定多了、具体了,会束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适应转型时期的社会变化。董开军认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民事案件,是要冒风险的,公信力也受到怀疑,法官难免缩手缩脚。从民法典草案看,法条表述力求周密、翔实,尽量对社会生活进行具体规范,尤其是对看准的、成熟的且有必要的问题,规定得较为具体充分,填补了部分民法规范的漏洞和一些法律空白,让人感到很“解渴”、很管用。

“民法典当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在民事法官看来,更重要的是它的可裁判性,不仅有利于法官适用法律判明是非、解决纷争,还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民事裁判的公信力。”董开军说。

迎接民事裁判多重挑战

民法典草案内容丰富,提出不少创设性规定,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用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董开军分析,民法典问世后,会给法院民事裁判带来案量增、类型新、专业性强等挑战。

董开军说,民法典对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丰富了民事权利类型,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等,这意味着案件总量还会继续上升,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也会进一步凸显,高效化解民事纠纷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民法典草案针对新时代、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随着民法典生效实施,相关案件将诉诸法院,若无陈例可循,难免增加裁判难度。”董开军说,除了案件数量增多,案件审判难度也在增加,如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因违约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以往司法解释不同,理论上仍存在一定分歧,其构成要件尤其是适用范围界定还缺乏可操作的规则。

董开军认为,随着民法典调整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其专业性也愈加凸显,涉金融、科技、环保、医学等法条的专业性尤为明显,如果对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则难以对疑难复杂案件作出科学、恰当的司法评价,难以彰显民法典全面保护公民人格权益的态度,而且在有的民商事案件中,相关专业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或者专家意见予以确认,需要民事法官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准。

注意把握好“三个关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

董开军指出,准确适用民法典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深刻认识和把握其裁判规范属性的应有之义。为了今后学好用好民法典,应对带来的新挑战,要注意把握好“三个关系”。

“首先要把握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这是民事法官准确适用民法典、正确裁判案件的前提。”董开军进一步解释说,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等9部民事单行法将被废止,但仍然存在商标法、专利法等现行有效的民事特别法。当民事特别法与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冲突时,应根据“同一位阶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民事特别法优先于民法典适用;当二者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贯彻“同一位阶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董开军说,其次是要处理好依法裁判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法官在适用民法典审理案件时要尤其注意平衡好严格依法办案与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关系,遵循民法典规定和精神,坚持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原则,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裁判。

“民法典作为民事实体法,它的有效适用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董开军认为一定要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既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又要避免“程序空转”,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以此确保民法典通过生动的司法实践彰显出强大的法治力量。


责任编辑:李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