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侄女”微信恋爱 “热心”大妈诈骗获刑

2020-06-05  来源:安徽长安网

男子李某与“热心”大妈介绍的“年轻女子”微信恋爱近三个月却从从未见面,而一直为其充值话费、购买黄金首饰等花费2万余元,到头来却发现自己一直以来的微信恋爱对象竟然是给自己介绍对象的“热心”大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热心”大妈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回顾

现已年近半百的黄某一直以来从事保姆工作。2019年12月初的一天,黄某在工作时偶遇徐某。两人在闲聊过程中,黄某称要给自己的侄女“珍珍”物色男朋友,徐某遂为其介绍了朋友家孩子李某。黄某随后与李某取得联系,并将其侄女“珍珍”手机号给了李某。

李某于是开始跟“珍珍”谈起了微信恋爱。两人在微信中相聊甚欢,李某也认为找了可以相守一生的人。然后,在近三个月的恋爱期内,“珍珍”一直以疫情影响、家人身体不好等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见面,且微信视频上的“珍珍”不是涂着浓妆就是在敷着面膜,李某一直未见到“珍珍”的真容。从认识“珍珍”以来,李某先后为其充过两次电话费,并通过“热心”大妈黄某为“珍珍”购买足金手镯、面膜、服饰等物品,共计价值21000余元。

在和“珍珍”相处近三个月后,李某对“珍珍”一直拒绝见面以及“热心”大妈带着自己买的金手镯等一系列现象起了疑心,遂报警。黄某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一直以来用另一个微信号冒充侄女“珍珍”与李某恋爱骗钱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亲属2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示

微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通讯工具,越来越被大众广泛使用,但与此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交友需谨慎,在交往过程中,千万要注意考察对方的人品和动机,尤其是涉及财物往来的,一定要多加小心,注意甄别对方的真实目的,切不可不经实际考察了解,就为对方大额支出,否则可能会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周耀虹)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