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涉34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全部获赔

2020-06-23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6月12日上午,由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提起的任某某二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镜湖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戴向军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庭审,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法庭审理。

镜湖区检察院依法指控: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铜陵222红浮水域附近禁采区水域非法盗采江砂共计4115.62吨,经鉴定,涉案江砂共计价值人民币304510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长江禁采区域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两被告人在长江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环境侵权,镜湖区检察院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诉请两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341593元,并要求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任某某在收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后,委托其代理律师主动联系镜湖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愿意承担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环境损害而带来的全部后果,并于当天赔偿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专家咨询费用共计人民币351593元。两被告人对自己非法采矿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在6月12日的庭审中当庭表示,自愿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成功办理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镜湖区检察院以此警示大家,不要抱侥幸心理,任何以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经济带的永续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大背景下,镜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在长江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努力保护长江母亲河良好生态,为建设绿色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