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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
电信诈骗、持械聚众殴斗......蚌埠一涉未成年人恶势力集团被判刑!
稿件来源:安徽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0-07-14 18:00:09

安徽长安网讯 6月30日,禹会法院依法宣判李某龙、何某武、潘某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被告人李某龙犯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何某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潘某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龙组织身边的无业人员,形成以李某龙为首,齐某松、杜某远、高某、李某飞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何某武、潘某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肆意连续在蚌埠市禹会区、蚌山区多个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殴斗、寻衅滋事,逞强斗狠、为非作恶,严重破坏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然接受他人的安排和指挥,使用自己以及朋友的微信和支付宝帮助转移诈骗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龙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聚众斗殴,被告人何某武、潘某安明知他人聚众斗殴仍积极参与,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械,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李某龙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何某武、潘某安是其他成员,且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龙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使用微信和支付宝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龙在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龙、何某武、潘某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龙多次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且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天龙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少游)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