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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
铜陵市郊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稿件来源:安徽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0-07-17 17:49:01

安徽长安网讯 7月15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瞿某龙等15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瞿某龙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瞿某泽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瞿某龙以其控制的某汽车服务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瞿某泽、张某、王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十页合同”、抵(质)押车辆,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情况下,通过变卖被害人车辆或者诉讼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在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瞿某龙等人通过把被害人车辆开走藏匿后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龙、瞿某泽等人在较长时间内纠集在一起,在其行业内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和以胁迫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产的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瞿某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瞿某泽、张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龙某为一般成员的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被害人数众多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郊区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