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近年来撤销减刑、假释和不予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2020-08-05  来源:安徽日报

省高级法院近日通报了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严格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发布近年来撤销减刑、假释和不予减刑、假释的典型案例。

涉黑犯罪 减刑从严控制

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月裁定对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6年8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去年4月,刑罚执行机关向合肥中院提出减刑建议,该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并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15万元也已缴纳,但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系主犯;参与和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破坏企业生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参与斗殴滋事、当街鸣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指使和参与绑架他人等严重犯罪。同时,邹某某多次犯罪且系累犯,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采用其他手段,聚敛财物、获取经济利益,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

据此,合肥中院认为,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狱内消费情况等因素,认为该犯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邹某某不予减刑。

弄虚作假 依法撤销减刑

张某某,原系我省某国企副总经理(副厅级),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合肥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7年7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后合肥中院在审理相关刑事案件中,发现该院已生效的前述刑事裁定均有错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有关条款,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拥有多处房产,其亲属提供的用于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对剩余财产刑无履行能力的证明内容不实。合肥中级法院认为,张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其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并提供虚假证明逃避履行责任,不能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对其予以减刑不当。遂裁定撤销相关刑事裁定,对张某某不予减刑。不予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同时,针对张某某亲属提供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问题,合肥中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堵塞工作漏洞,强化工作责任,对可能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追究责任。

严把关口 激励罪犯改造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积极改造、表现优异的罪犯,才能获得减刑、假释,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徐致平介绍,我省法院坚持从严把握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严把证据审查关,从严把握减刑的起止时间、间隔时间,坚决防止“到点即减”情况的发生。

据了解,各级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五个一律”规定:凡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全省法院在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示减刑、假释建议书34668份;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全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386件;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全省法院共邀请旁听案件代表2558人次;凡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全省法院还严格执行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备案审查制度,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进一步严格规范。2018年以来,省高院共办理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备案案件253件。

全程监督 审理阳光透明

“目前,全省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四个‘全覆盖’,切实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在阳光下运行。 ”徐致平介绍,四个“全覆盖”即: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假释信息共享全覆盖;罪犯服刑改造期间考核奖惩、认罪悔罪等重要事项网上录入全覆盖;卷宗材料网上报请、案件全程网上办理、法律文书网上传输全覆盖;法院从立案、审理到裁判文书上网各个环节办理留痕全覆盖。

省高级法院通过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立长效检查机制,定期对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实体办理、程序规范、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接受检察机关的网上监督,实现案件审理依法全程接受监督。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中,应严格把握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徐致平表示,法院应实质性审查证明罪犯狱内消费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证据材料,依法认定财产刑判项履行能力;对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获得虚假证明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严格控制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比例,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慎办理,切实做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比例不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假释比例高的现象。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