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业主拒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来了!

2020-08-12  来源:安徽长安网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服务问题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业主拒交物业费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小成(化名)系萧县某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处联排别墅。2017年3月22日,小成与大华物业公司(化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的物业管理。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交费时间实行预收制,物业管理服务费到期前一个月开始收取下年度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应缴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小成一直未交物业费达三年之久,经多次催收后仍未交纳,为此大华公司提起诉讼。

审理中,小成认为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不到位,自己的车辆停在小区内被损毁且小区清洁不彻底,导致自己家里有害虫将家具损坏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认为:大华公司与小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已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小成作为该小区业主,实际上也享受了大华公司提供保安、垃圾清理等方面的物业服务。小成抗辩家具、车辆损坏,因物业公司未收取车辆管理费,服务合同内亦未约定该服务内容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不可能杜绝小区内一切损害的发生,故被告此抗辩理由亦不成立。大华公司主张的物业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小成支付大华公司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566.42元。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具有时间持续性和无法计量性的特点,并不是一次性履行完毕,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仅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存在瑕疵,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不能仅凭一次或数次未达到某种标准为由拒不缴费,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拒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也对其他缴费业主造成影响且不公平。

许多业主不清楚自身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只有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等。法院判决业主是否应当交物业费的依据是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而来。(刘欣 孔祥娟)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