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
长安网群: 合肥 淮北 亳州 宿州 蚌埠 阜阳 淮南 滁州 六安 马鞍山 芜湖 宣城 铜陵 池州 安庆 黄山 广德 宿松
 
安徽长安网首页>> 扫黑除恶进行时>>  
扫黑除恶进行时
池州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办法规范“黑恶财产”处置
稿件来源:安徽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0-08-14 17:31:06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形成“打财断血”“黑财清底”工作合力,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31条意见筑牢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的法治屏障。

一是坚持规范先行,明确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的基本要求。《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中,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坚持全面客观、依法规范、区别对待、分工协作等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涉案财产,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明确依法追缴、没收的情形,细化涉案房屋等不动产、车辆等特殊动产、股份期权等种类的涉案财产的取证方向与审查重点。同时,《办法》对不宜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财产,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或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的处置,以及有关涉案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等情形如何处置涉案财产,均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坚持分工协作,形成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的合力。《办法》要求,公安机关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对立案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依照规定同步查封、扣押、冻结黑恶势力组织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在侦查阶段被认定为涉嫌重大恶势力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或提供其它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应当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了解有关涉案财产及处置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退回补充侦查;对于涉案财产没有查清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转移、隐匿、毁灭涉案财产或证据时,应及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发现涉案财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清单,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权属、性质、价值的证据材料等,并提出财产处置意见建议,庭审时对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并在执行阶段重点围绕围绕执行立案、执行财产、上缴财产、规范裁判、司法责任等环节,加大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判决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人民法院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立案时,应审查检察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清单,在庭审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明上述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围绕涉案财产能否被追缴、没收、退还进行法庭辩论。对经审理查明的有关涉案财产,依法判决追缴、没收或及时返还。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列明具体财产名称、数量、金额及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涉案财产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应在7日内将案件的财产刑及涉案财产处置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三是坚持长效长治,强化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的保障。《办法》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涉案财产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围绕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诉讼需要和案件所在阶段,由办案单位及时提请有关机关派员会商,解决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中遇到的涉案财产移送、交接、认定、处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明确专职部门或专人分案、分类妥善保管涉案财产,办案、保管部门及人员相互监督制约,防止涉案财产损毁、丢失。《办法》规定,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涉案财产流失的,或者违法违规处置涉案财产,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黄祖旺 江秀萍)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