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胡云腾大法官:智能化是提高司法工作水平的最好手段

2020-08-20  来源:中安在线

胡云腾接受本网记者专访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在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上,聂树斌案被改判无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5年前,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罪,当时担任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负责该案再审的审判长正是胡云腾大法官。

8月16日,在怀宁县举办的“认罪认罚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量刑建议研讨会”上,本网记者专访了嘉宾胡云腾。在他看来,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大势所趋,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信息化,离不开智能化,这是提高司法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好手段。

记者: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大改革部署。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法律;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作出系统规定。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这项制度推行的效果如何?

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刑事诉讼法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和中央政法各部门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全面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司法统计数据看,许多地方多数刑事案件已经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处理,由此产生的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审前羁押人员数量、被告人上诉率明显减少等改革效果正在彰显,同时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也得到了明显加强。

这项制度的推行具有巨大的社会与法律价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促进被告人和被害人和解,增进社会和谐,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切实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因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而及时得到赔偿,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受到国家奖励,判的刑罚轻了,关押的时间少了,同时国家的行刑成本也相应减少了。经过3年多的试点及一年多的正式实施,我们看到,这项改革已经成为效果特别明显的司法改革之一。

记者:提到您的名字,大家想到最多的可能就是聂树斌案件,您负责该案再审,并在2016年改判聂树斌无罪。现在回想这起错案,我们能从中得到什么样的教训?

胡云腾:聂树斌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的数十件重大冤假错案中最有影响的案件之一,我当时作为合议庭审判长主持了这个案件的再审工作。形成这个错案的原因比较复杂,纠正程序比较曲折,其中既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因素。从汲取教训方面,也有很多值得重视的。

从客观上来说,该案案发于90年代初期,那个时候办案水平比较低,侦查手段,侦查技术还比较落后,而且当时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还不是很强。

但这个错案产生的最重要原因是案件证据出了问题,特别是客观证据出了问题,办案机关没有重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主要根据聂树斌的口供破案、定案,对被害人的身份、伤情、是否受过性侵、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5个方面都没有做鉴定,加上重要证据的缺失和讯问、辨认等侦查程序的不规范,造成了这起错案产生。

我们应当从这些错案中汲取很多教训。一是办案机关要梳理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重的理念,不能不择手段、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片面强调打击犯罪;二要增强严格依法办案意识,依法按照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力,开展侦查活动,不得违法行使执法办案权力;三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将依法收集刑事案件的客观证据置于最突出的位置,防止片面倚重口供,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四要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各自依法履好职责,把好关口,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五要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严格防范与及时纠正机制,尽量不出冤假错案,一旦出现,就应当及时纠正,不能久拖不决,等等。

记者:在本次研讨会中,提到了认罪认罚的智能化量刑建议。现在科技突飞猛进,人工智能在很多行业中都得到了广泛应用,那么在司法裁判这个领域,您是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的应用?

胡云腾: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与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最高法院多年前就提出了建设智慧法院的愿景,号召全国法院用信息化来支撑和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现代化,人工智能是信息化当中一项前沿技术,对司法现代化意义重大,应当欢迎和支持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和诉讼领域,我个人是非常赞同执法办案应用人工智能的。

我从2007年就开始关注运用电脑程序辅助量刑问题,那时还是人工智能辅助定罪量刑的起步阶段。十多年来,随着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人工智能已经广泛地运用于各类司法裁判、民事强制执行等领域,全国法院的办公办案系统、司法公开与法治宣传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以及司法大数据分析系统等,都在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人工智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的质效。

至于司法人工智能是否如有些人所言,总有一天会取代人办案,我的看法是不可能的。司法人工智能无论怎么发展,无论如何深度应用,都只不过是执法办案的辅助工具,而不可能代替司法人员。就像一辆自动行驶的汽车,它走什么路线,发挥什么作用,还是要靠人的研发,听人的指挥。人工智能可以替代人做很多工作,是人脑和手的延伸,但它永远不可能取代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

记者:您是从安徽走出的法学专家,这次回到家乡,能不能对安徽的执法环境和水平做一个简单的点评?

胡云腾:评价安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水平,我没有多少发言权,因为我不在安徽工作生活已经有30年了。但我觉得可以通过一些角度进行观察,比如,从司法大数据看,安徽法院系统的执法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都是在全国名列前茅的,今天听到检察系统也有很多在全国叫得响的工作亮点。又如,从司法改革的力度和效果看,安徽的司法改革及其成效是比较显著的,创造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像多元矛盾化解的“马鞍山经验”,合肥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省的减刑假释网络平台建设,纠正重大冤假错案,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包括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安徽做的都是很有特色的,这充分说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司法支持的力度之大,营造的司法与改革环境之好。再如,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安徽这几年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甚至在省外乃至全国引发热议,尤其是合肥的快速发展引人注目,许多地市包括我的家乡六安的发展变化也非常大,这些都与安徽良好的法治、司法环境是分不开的,也体现了法治和司法的服务与保障作用。从30年前离开安徽大学到北京读博士至今,我见证了家乡的巨大变化与发展,作为一个安徽人,发自内心地为家乡的快速发展感到振奋和自豪。

这次我们来到安庆市怀宁县,看到市、县两级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察院和省检察院要求,大力开展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提出的“智慧检察”建设在安庆已经初见成效。怀宁检察院开展的“大数据+检察监督”很有特色,值得学习研究。其引进的“小包公”智能定罪量刑辅助系统,使得量刑建议被法院的采纳率超过了98%,这个效果是很显著的。这也说明,司法能力和司法体系的现代化确实需要信息化和智能化来支撑和推动,应当把本次会议提出的“三化”,作为提高司法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记者 苏艺 张毅璞 许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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