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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
签订虚假借条通过民事诉讼讨要债务
安徽寿县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涉黑案11名被告人均获刑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0-08-26 10:45:26


本报讯 记者范天娇 通讯员严翠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家政公司名义从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传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26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3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7日,张传明在淮南市潘集区成立“传明家政”公司,在家政公司外衣的掩盖下主要从事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招揽社会闲散人员邵林峰、杨文虎等人加入该公司帮忙讨债、催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行规”“按期还款就没事”等为借口设置霸王条款,要求被害人签订双倍或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虚假借条,口头约定4分至1毛的高额月利息,以“砍头息”为名扣减实际放贷金额,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并要求借款人进行抵押或提供担保。

索债时,轻则电话言语骚扰,到家或单位里闹事纠缠,迫使其碍于面子赶紧还款;重则对被害人及担保人以暴力方式“索债”,若不能按时还款则随意认定“违约金”,并强迫被害人以“违约金”“利息”再次签订双倍借条,最后以双倍、虚高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指使组织成员作伪证等方式非法索取被害人财产。

为扩大业务范围,攫取非法利益,2012年张传明在田家庵区成立“传明投资”公司,并拉拢被告人孙守志、顾成喜、考进、刘兵等人参与共同出资放贷、催债,逐步形成了以张传明为组织、领导者,以邵林峰、杨文虎为积极参加者,以顾成喜、孙守志、赵守矿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先后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76起,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利用公权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在本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张传明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集团,以“套路贷”犯罪模式,使用暴力、“软暴力”及胁迫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