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住建局原局长杨成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

2020-09-02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职务违法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原舒城县住房和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间,杨成在担任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舒城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4.226万元(其中13.4万元系未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成在担任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舒城县千人桥镇党委副书记、舒城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骗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9.526万元,构成贪污罪;2016年10月份,杨成利用其女儿的易贷卡贷款15万元,用于其女婿和张某等人合伙承建舒城综合大市场铝合金门窗工程。2017年4月7日,为偿还该笔贷款,经杨成批准,从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舒城县建辉档案服务中心借款10万元归还了其女儿的易贷卡贷款。同年4月11日,杨成安排其女儿归还了该笔借款,构成挪用公款罪;2018年底,杨成在负责牵头旅游配套设施项目时,向舒城县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透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并安排该项目负责人舒城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吴某和袁某等人对接,确保中标。袁某遂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投标、中标,该项目金额达1616.303万元,构成串通投标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226万元(其中13.4万元系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526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计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身为实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经办案机关通知到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杨成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杨成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杨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据此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惠梅林)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