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渔业资源损失,在媒体公开致歉

两被告多次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被起诉

2020-09-03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十年禁渔,司法护江在行动。9月1日上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6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金某、詹某为非法获利,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驾驶木质渔船多次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捕获中华绒毛蟹、黄颡鱼、小杂鱼等多种水产品,后转卖他人获利。7月4日凌晨,两被告人在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金某、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减少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有损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诉请判令金某、詹某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用14116元,参与人工增殖放流,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两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案中,两被告人使用的地笼俗称“绝户网”,使用该种方式捕捞,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应予严惩。

(刘洋)

责任编辑:孙天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