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受害人十八年后再起诉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以案释法引导文明养犬

2020-09-18  来源:安徽长安网

安徽长安网讯 当今社会,因饲养的动物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但动物至幼童伤残后,如果需要多年的后续治疗,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02年4月13日,时年不满两周岁的段某由其外祖父带领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一处花园游玩时,被胡某饲养的一只大黄狗撕咬,造成面部、眼部受伤,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用。2003年3月17日,段某起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赔偿经济损失、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部分支持了段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段某的伤情仍需继续治疗,对于后续治疗费应当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2019年,年满十八周岁的段某再次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经鉴定段某因外伤致一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胡某承担160589.1元的赔偿责任。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段某于2003年起诉时其治疗已经终结,时隔十几年后,要求残疾赔偿金不合理。同时认为长达17年的时间,段某未向胡某主张权利,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胡某遂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于2002年被胡某饲养的大黄狗咬伤左眼部及面部,此后,其在2003年、2005年、2014年及2018年均进行了相应的治疗,至2018年其成年后方治疗终结,其在2019年起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段某在2003年起诉时并未主张残疾赔偿金,此前诉讼亦未对残疾赔偿金进行处理,故胡某主张段某仅能要求后续治疗费,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希望通过此案提醒社会大众,应当文明养犬,避免宠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而对于已经发生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后续治疗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整容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在事故发生当下是无法预料的,难以明确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因此,当事人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以后,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狗主人承担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王菊)

责任编辑:孙天艺